问题 | 结婚证与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如何对应? |
释义 | 结婚证一旦领取,即使当天离婚,再次结婚也算二婚,而不是初婚。然而,个人的户口本上并不会显示婚姻状态,只会显示已婚或再婚。如需查看多次婚姻记录,只能通过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 法律分析 只要领了结婚证,即使是结婚的当天就离了,再结婚也是二婚,正确的说法是再婚。但是个人的婚姻状态不会在户口本上显示,在户口本上只会显示已婚或再婚,如果有两次以上的婚姻,也只会在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档案中才能查到。 拓展延伸 婚姻登记和户籍信息的关系及影响 婚姻登记和户籍信息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对个人和家庭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婚姻登记是指依法办理结婚手续,获得结婚证书的过程。而户籍信息则是指个人在国家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相关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会直接影响到户籍信息的更新和变更。婚姻登记后,夫妻双方的户籍信息将发生变化,原来的户籍将被注销,新的户籍将成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户籍。这对夫妻双方在享受各种权益和福利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婚姻登记和户籍信息的关系还涉及到房产、财产继承、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效力和权益保障。因此,婚姻登记和户籍信息的关系及其影响是婚姻法律领域中的重要议题,需要引起充分的重视和研究。 结语 婚姻登记和户籍信息的关系密切,对个人和家庭具有重要影响。婚姻登记是依法办理结婚手续,获得结婚证书的过程;户籍信息则是国家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人信息。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直接影响户籍信息的更新和变更,对夫妻双方权益具重要意义。此外,婚姻登记和户籍信息还涉及房产、财产继承、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效力和权益保障。因此,婚姻登记和户籍信息的关系需引起充分重视和研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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