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需要什么资料才能确定是否是工伤?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伤者居民身份证或死者居民身份证。二、伤者或死者家属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申请工伤认定的:委托律师代理的,律师需要向劳动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伤者或死者家属的授权委托书,随身携带律师证备验;委托其他人代理的,需要向劳动局提交伤者或死者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三、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是认定工伤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者的个人自然信息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由于机动车引事故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第三款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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