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党委任期一届为三年至五年,法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职务都是可以变动或解除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八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