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传销活动中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以组织、领导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刑法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