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怎样填? |
释义 | 一、正面回答 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1、期初余额为上期结转下来的加计抵减额,本期期末余额=下期期初余额; 2、本期发生额为当期根据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准予抵扣进项税额×15%(10%); 3、当期可抵扣加计抵减额=上期的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即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 二、分析详情 纳税人符合相应的条件,正常抵扣进项的基础之上扣减一定的金额,这就是加计抵减。纳税人如果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一系列变动情况。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若有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也应停止进行抵减。 三、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在什么情形下进行加计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进行加计抵减的情形为: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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