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但是必须是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才有资格提议。股东具有以下权利: 1、表决权。是指股东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时,对会议议决的事项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 2、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也称为分红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资产收益有权取得并保有公司分配的股利; 3、增资优先认缴权。增资优先认缴权是指,在公司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时,股东将享有优先于他人认缴出资或者认购性的权利; 4、知情权。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