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拘传是侦查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五条 拘传必须用拘传票,并直接送达被拘传人; 在拘传前,应当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