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销是否可以民事诉讼? |
释义 | 一、传销定义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传销被骗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1、依据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以[1999]民他字第2号《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中指出,“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应当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予以救济。 由于传销和变相传销是一种非法活动,其上下线的关系不属于法律所认可的消费关系,另外,处于传销链条之中的一部分人属于经销者,自己根本不消费任何传销的产品,因此他们也不属于消费者。 北京消费者协会也发布特别消费警示,重申传销者不属于消费者,传销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所以,主张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无辜传销受害者的说法也是不成立的。 三、传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 1、对于刑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什么途径保护的问题,刑事相关法律规定了三种救济途径: ①在刑事判决书直接判决赔偿 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②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对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进行了限定,意图在于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延迟; ③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通过以上规定可见,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是“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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