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个案件的审理期限应从立案后的次日开始计算,即第一审民事案件从简易程序到普通程序所需的时间,从立案之日起进入连续计算。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宣布裁定,或者向最后一方交付调解书的日期,则为结案时间,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期限届满前,将判决或者是调解书送达受委托的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