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 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该证监会的证监会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 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法律客观: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董事提名及选举的一般程序为: (一)在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人数,可以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 (四)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法律 法规 和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五)股东大会对每位董事候选人逐一进行表决。 (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或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提出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