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
释义 | 《社会保险法》第89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社会保险法》第92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72条第2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于1999年发布实施的《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1)从1999年1月起,经办机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事(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核拨。其中,人员经费原则上参照现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等有关规定并考虑经办机构的实际情况核定;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根据经办机构工作需要,分别按定额和定项办法核定预算。 (2)经办机构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安排。实行社会保险省级或地级统筹的地区,可以由省级或地级财政统一安排统筹区域内各级经办机构经费,也可以由省级或地级财政安排适当的专项经费,对下级财政予以补助,专项用于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颁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4)各级经办机构不得再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或列支费用。要对1997年以来管理费提取及使用情况进行清理。1997年年底前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费结余以及1998年年底前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费结余,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经同级财政审核后,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1998年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费,除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属经办机构的合理支出外,其余部分应全额返还基金;1999年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应全额返还基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社会保险的监督主体吗 《社会保险法》第7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由此可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对社会保险事业进行监督,它也是社会保险的监督主体。 社会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第一,社会保险能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社会成员的老、弱、病、残、孕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在任何时代和任何社会制度下都无法避免的客观现象。社会保险就是当社会成员遇到这种情况时给予适当的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从而防止不安定因素的出现。 第二,社会保险有利于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顺利进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意外事件,造成劳动力再生产过程的停顿。而社会保险就是劳动者在遇到上述风险事故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使劳动力得以恢复。 第三,社会保险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由于人们在文化水平、劳动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就会造成收入上的差距。社会保险可以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聚集成保险基金,对收入较低或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给予补助,提高其生活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的公平分配。 第四,社会保险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保险具有互助性的特点,社会保险更能体现出互助合作、同舟共济的精神。 社会保险的特点有哪些 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都有哪些? 一、性质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 二、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 三、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负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 四、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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