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薪资薪金的纳税调整,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工会经费的纳税调整,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捐赠支出的纳税调整,利息支出的纳税调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利息费用的纳税调整。 具体如下: 一、薪资薪金的纳税调整 计提的职工薪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置。国有企业计提的薪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的纳税调整 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薪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列支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各种福利性质的支出,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否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工会经费的纳税调整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超过薪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提的工会经费未实际拨缴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 一般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薪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不得在当期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薪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纳税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薪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