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买卖合同的特征: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买卖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双方都有义务并且有偿的合同,通常是通过约定或非正式的方式达成。当事人的义务包括:1、买方必须按时支付货款,并进行标的物的检查和通知等;2、卖方的义务包括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并对标的物的瑕疵提供担保等。 法律分析 买卖合同的特征: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卖合同最基本的法律特征。买卖合同是典型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买受人的义务是应按时支付价款,对标的物进行检查并通知;出卖人的义务包括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以及提供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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