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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锅炉有关法律法规(简述锅炉房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释义
    1.简述锅炉房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锅炉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布置辅助设施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炉前净距:
    蒸汽锅炉1~4t/h、热水锅炉0.7~2.8MW、不宜小于3.0m;
    蒸汽锅炉6~20t/h、热水锅炉4.2~14MW、不宜小于4.0m;
    蒸汽锅炉35~65t/h、热水锅炉29~58MW、不宜小于5.0m。
    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对6~65t/h的蒸汽锅炉,4.2~58MW的热水锅炉,当炉胶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为3m。
    二、锅炉侧面和后面的通道净距:
    蒸汽锅炉1~4t/h、热水锅炉0.7~2.8MW、不宜小于0.8m;
    蒸汽锅炉6~20t/h、热水锅炉4.2~14MW、不宜小于1.5m;
    蒸汽锅炉35~65t/h、热水锅炉29~58MW、不宜小于1.8m。
    当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
    2.简述锅炉房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锅炉与建筑物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检修和布置辅助设施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炉前净距:蒸汽锅炉1~4t/h、热水锅炉0.7~2.8MW、不宜小于3.0m;蒸汽锅炉6~20t/h、热水锅炉4.2~14MW、不宜小于4.0m;蒸汽锅炉35~65t/h、热水锅炉29~58MW、不宜小于5.0m。
    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对6~65t/h的蒸汽锅炉,4.2~58MW的热水锅炉,当炉胶设置仪表控制室时,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为3m。
    二、锅炉侧面和后面的通道净距:蒸汽锅炉1~4t/h、热水锅炉0.7~2.8MW、不宜小于0.8m;蒸汽锅炉6~20t/h、热水锅炉4.2~14MW、不宜小于1.5m;蒸汽锅炉35~65t/h、热水锅炉29~58MW、不宜小于1.8m。当需吹灰、拨火、除渣、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
    3.锅炉安全管理人员法律责任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提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主要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第九十条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许可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吊销其许可证,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或者接到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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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0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