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损失是由劳动者造成的,劳动者辞职以后,过来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者赔偿其损失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或者违反相关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才会予以赔偿。但实践中这个损失很难确定,怎么能证明是因为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的数额是多少,这些证据都非常难以取得,正常情况下,很多单位起诉后,也都愿意调解的。 没有劳动合同的员工离职后造成公司损失,员工已经离职的,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赔偿的,如果在职期间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追究赔偿的。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