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缺陷责任保修金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一、缺陷责任保修金的规定 1、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 发包人可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以及暂扣的方式,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2、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将暂时扣减的全部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后,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通知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l5日内,将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余额支付给承包人。 3、缺陷责任期保修金保函 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时,如承包人请求提供用于替代剩余的缺陷责任保修金的保函,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缺陷责任保修金保函后,向承包人支付缺陷责任保修金的剩余金额。此后,承包人未能自费修复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缺陷或委托发包人修复该缺陷的,修复缺陷的费用从该保函中扣除。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5日内,退还该保函。 二、缺陷责任期有多长?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菲迪克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在工程实务中引进了“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19条也引入了“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从而在工程实务中确立了缺陷责任期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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