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保修书对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是怎样约定的? |
释义 | 保修,返还,质量,对质,约定,工程工程质量保修书对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是怎样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五条的“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中约定:“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一、关于质量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质量保修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质量保修金的目的是为确保工程保修所需资金的及时到位,是约束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项保证措施,因此,质量保修金应当在保修期限届满后方可处理。 最低保修期限: 根据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在正常的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屋面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范围: 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保修期限届满,如未发生修理费用,或只发生部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修理费用,建设单位则应将预留的质量保修金的全部或者余额退还给施工单位,同时连同相应的法定孳息一并返还。 二、工程保证金不超过合同价的多少钱 工程质保金的合同规定的金额: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最好事先进行约定: (一)质保金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 (二)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三)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 三、质量保修约定哪些内容能避免不必要纠纷 质量保修明确约定以下内容能避免不必要纠纷: 1、保修范围和期限; 2、保修程序; 3、保修金的保留比例和返还方式; 4、违反保修义务的后果。 建设工程进入保修期后,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及时发现建筑质量缺陷;通知保修义务人确认建筑质量缺陷的原因和保修责任,督促保修义务人履行保修义务,避免因保修责任不明确、保修不及时而引发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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