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请医疗期需要什么证明 |
释义 | 员工请医疗期需要以下证明: 1、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书要有主治医生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才有效; 2、请假条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类似的其它证明。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如下: 1、累计工龄未满十年,且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超过五年的,可以申请三个月的医疗期;如果工龄超过五年的,可以申请六个月的医疗期; 2、对于累计工龄超过十年的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没有满五年的,也可以享受六个月的医疗期;在本单位超过工作期限在五到十年的,也可以享受九个月的医疗期;如果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超过十年的,则可以享受一年的医疗期; 3、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了十五到二十年,也可以享受十八个月的医疗期,如果超过二十年的,可以享受两年的医疗期。 综上所述,医疗期是指员工非因工受伤或者患病而接受治疗的期限,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员工的医疗期内,作为用人单位是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于医疗期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在医疗期作为劳动者也需要提供相关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的,医疗期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的不同是有所区别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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