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非比例合同分保 |
释义 | 非比例合同分保是以赔款为基础,所以又称为超赔分保,是根据赔款来确定免赔额和责任额。其表达方式,如火险业务为每一个危险单位,每次事故,赔款超过100000元以后的400000元。因此超赔分保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由分出人负责的为“免赔额”,如10000元;另一部分是超过“免赔款”以后,由分保接受人负责的“责任额”,如40000元。 这种分保的优点是:不用逐笔地决定再保险,进行再保险登记和寄送报表,只在发生损失时才寄送损失报表。因此,帐务很少,管理费用也低。此外,再保险费是事先固定的。便于原保险人预算成本,成本可以随着损失率,保费收入的发展,再保险市场的情况作较大变动,灵活性大。对于分保接受人而言,不需提供保费和赔款准备金,需预付再保险费,但不付再保险手续费。 这种分保的缺点是: (一)不能用来交换业务。因此,分出人得不到回头业务。 (二)由于分保接受人不得供保费和赔款准备金,因而分出人得不到财务上的支持。 (三)分出人经营业务的结果与分保接受人无直接的联系。如出现大的赔款,分保接受人会遭致亏损,而分出人仍可有盈余。但如出现大量小赔款,则全由分出人负责,分保接受人无任何责任,有悖共命运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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