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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释义
    《会计法》的调整对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领导与会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
    根据《会计法》的调整对象,《会计法》适用两类人:
    1、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一、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私自挪用公款属于什么行为
    如果私自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即涉嫌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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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4:4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