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银行借款构成诈骗罪 |
释义 | 一、诈骗罪的认定 关于贷款诈骗与骗取贷款的行为,均严重危害了我国金融安全,它不仅是侵害了国家整个金融行业的信誉,存在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同时,还会给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自身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构成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贷款诈骗罪】 (一)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所谓“虚假的经济合同”,是指伪造的合同、变造的合同(如篡改原合同的标的、价款等)、无效的合同(如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以及伪造印章虚制的合同等。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里所称的“证明文件”,包括银行的存款证明、公司和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里所说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即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以及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5.贷款行为人所使用的“其他方法”,还包括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取贷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等情况。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 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贷款诈骗罪的构成。 如果行为人虽然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的一时急需等,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则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骗取贷款罪】 (一)犯罪的主体。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二)犯罪人必须采取了欺骗的手段。 所谓“欺骗手段”,是指行为人在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等信贷资金时,采用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了客观事实,骗取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 只要申请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只要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者贷款资金没有按申请的用途去用,都符合这一条件。 (三)犯罪的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里所说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 “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四)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是区分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的界限。 1.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是一个客观标准,指的是上述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如贷款无法追回等实际经济损失。 2.有其他严重情节。 “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行为人采取的手段恶劣、涉及的金额较大等因素。 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任何一个,即构成骗取贷款罪。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 在构成要件上,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有很大的区别,骗取贷款罪不要求行为人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两个罪在法定最高刑上也是不同的,贷款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而骗取贷款罪最高法定刑仅为7年有期徒刑。 【其他警示】 另外,在实践中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教唆、主动帮助不符合放贷条件的主体获取贷款的情况。 为了在形式上满足发放贷款的相关规定,规避金融监管,有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教唆、帮助贷款申请主体伪造资质、合同、贸易背景等材料,以便于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内控合规审核。 因贷款申请主体实质不符合放贷条件,在贷款发放后,常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等重大损失。 因此,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以上情节,则可能会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