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抵押担保中,质押和抵押是常见的两种担保方式。质押是指债权人将其质押物交付债务人持有,债务人保管、使用,借款人在履行债务期间无权收回质押物,一旦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履行,质押物将会返还给债务人;抵押是指债务人将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在发生协议约定的情形时有权先于其他债权人就该抵押物优先受偿。质押和抵押在手续和流程上有以下不同: 1. 质押的物品不需要经过评估,抵押的物品需要评估。 2. 质权成立时,质物并不需要移交给债权人,而在抵押中,抵押物需交付给债权人。 3. 质权成立时,无需登记;而抵押权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登记。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可以将应收账款、存货、证券、贵金属等财物质押给对方,作为债权的担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七条:“在抵押担保合同中,当事人应当约定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估价方法等事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的质押人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质权自动消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抵押权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