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前按揭共同出资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分,增值部分不考虑出资情况。婚前一方按揭并支付首付的房屋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还贷则增值部分平分。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分。第一,婚前按揭贷款,如果双方共同出资,房屋落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增值部分不考虑出资状况,平分所有财产。 第二,婚前一方按揭贷款并已支付房屋首付款,房屋落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该房屋被认定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应的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第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贷款买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内容由 付跃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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