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损害赔偿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 |
释义 |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关系不明确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它损害情形的为精神抚慰金”。这一规定很容易让人认为,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完全重合的关系,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就是精神抚慰金。 而精神抚慰金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原本就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应当明确区分。理由如下: 1、精神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以及其它受害人心灵痛苦的一种安慰,而死亡补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对死者或者其它受害人劳动价值的肯定,是对死者或者其它受害人预期可得物质利益的补偿。死亡赔偿金赔偿考虑的因素是死亡的后果,残疾赔偿金赔偿考虑的因素是残疾程度,而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可见, 精神损害的赔偿和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赔偿所依据的因素截然不同,解释却又规定精神抚慰金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显然自相矛盾,概念不统一。 2、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称为物质损害赔偿金,可见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3、如果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理解为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8项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低于5年。难道说死者的近亲属所承受的精神痛苦与死者的年龄有必然联系吗 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受害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除根据第十七条规定请求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外,还可以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不正是明确地肯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吗 电话咨询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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