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由政府安排工作:服现役时间和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连续工作满12年、不满退休条件;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 2.自主就业: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本人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的。 3.退出消防员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 4.易地安置的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规定办理; 5.退出消防员户口迁移问题,参照2020年冬季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出消防员户口迁移的经验做法按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十 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