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亲意外撞死儿子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
释义 | 上海的吴先生驾驶机动车碾过2岁的儿子,在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后被起诉。最后被判了一百多万元赔偿。虽然保险公司有明确的免责条款“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其家属在保管期间的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但在很多肇事者也是受益人的情况下,也通过司法途径获得赔偿。据报道,2020年8月,上海市民吴先生开车外出办事,车辆启动时,他没有注意到刚满2岁的儿子小吴正在车旁玩耍,不小心碾过了儿子。后来孩子被送到医院抢救,最终经治疗无效死亡。吴夫妇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一致。随后吴夫妇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吴先生夫妇诉称,涉案车辆登记在吴先生妻子名下,涉案车辆由保险公司登记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索赔死亡赔偿金138万余元。事发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的死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公安部门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吴先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小吴无责任。对于吴的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小吴是被保险人吴先生的家属,吴先生既是本次事故的加害人,又是赔偿请求人,即保险的受益人,两者身份竞合,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使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但吴先生夫妇作为小吴的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保险公司认为吴家门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范围。然后,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小吴是司机家属为由拒绝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吴夫妇作为小吴的父母,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即原告提起诉讼,诉讼主体适当。本案损害后果的主要过错在于机动车驾驶人吴先生的操作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该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案情,确定机动车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付11万元,在商业三重险限额内按80%的赔偿责任赔付100万元。对于超出保险赔偿的部分,小吴母亲自愿免除加害方责任,法院予以准许。法官提示,本案中,加害人与被害人是父子关系,但经鉴定,被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的特征,驾驶人非故意造成事故,不存在被保险人保险欺诈等道德和法律风险。保险公司仍应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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