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怎么结算 |
释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实际参与了管理,也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的情况而定。 一、工程发包方遵守的义务有什么 工程发包人遵守的义务有: 1、不得违法发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几个承包人签订合同,但不得将一个承包人应完成的建设项目肢解为若干部分,并将其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2、接受建设项目并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应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 3、增加费用的义务。如果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未按时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导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根据勘察人员和设计人员的实际工作量增加费用; 4、与承包商合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发包人原因中途停工、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补偿措施,减少损失,并赔偿包人因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5、组织工程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业主应按照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应该怎么处理竣工日期纠纷 关于竣工日期的确定,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如果施工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发包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 2、与承包人相互配合,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及时采取弥补措施以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3、组织工程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对及时检查,没有及时检查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接受建设工程并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筑工程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当及时接受并支付工程价款。未支付价款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根据《民法典》行使优先权,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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