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之后,经过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工伤认定受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只是表示人社局受理了该申请,不表示一定认定为工伤。经过调查,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工伤,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不予认定工伤,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律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工伤认定办法》第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