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构成撤销的具体事由有三个:(1)债务人单方放弃到期债权;(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的。需注意,与代位权不同,行使撤销权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具备以上三种事由之一,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就有权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