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财产范围包括哪些?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至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具体可以体现为:(1)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等有形财产;(2)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3)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4)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同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5)依法执行回转债务人的财产;(6)为债务人追收的财产;(7)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所返还的财产等。司法实务中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包括:(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3)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4)其他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财产有哪些范围 债务人的财产范围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企业破产法》第17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债务担保人可执行的财产范围是什么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如存款、房屋、汽车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被继承人债务范围有什么? 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被继承人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 (二)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 (三)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四)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而负担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五)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 (六)其他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债务。 破产法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范围如下: 一、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具体包括企业自有的财产;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在认定债务人财产时应注意,下列财产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或转让所得;继续营业的收益;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 二、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 什么是公益债务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该内容由 徐志坚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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