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都是什么? |
释义 | 我国企业工伤待遇长期以来执行的是50年代《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只有全残退休待遇在1978年有所提高,其他待遏制度基本没有调整。总体来说,工伤职工的医疗和抚恤待遇是有保障的,基本标准不低于国际公约的规定,某些项目还要高一些。主要问题是工资计发基数不合理,对长期待遏没有调整机制,伤残待遇档次偏少,特别是缺乏社会化管理,由企业直接支付待遇,使一部分工伤职工待遇得不到真正落实,也有一些企业工伤待遇支出存在浪费现象,一些人对工伤待遇产生误解。 1.工伤医疗待遇:规定了包括挂号费各项费用报销,工伤职工不负担任何费用,同时应到指定医院治疗,转院要经过批准。这对于保证工伤和职业病治疗是必要的。但也像疾病免费医疗那样出现浪费,甚至还更为严重。研究改革方案时,一般认为工伤医疗没有理由让个人负担一定费用,只能通过加强管理,严格实行定点医疗或建立工伤医疗康复机构,监督治疗过程等办法,既要保证治疗又要克服浪费。操作措施要与疾病医疗改革相配套。 2.医疗期间生活待遇:原规定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终结时止。这样高的标准在国外也属少数。当时规定满8年工龄的职工休6个月以内病假也发100%工资。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低工资,待遇计发标准高而实得金额又不高,那时对工伤职工照发工资是合适的。但后来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对“医疗终结”无法进行科学界定,使一些职工“小伤大养”,治疗无限期,看病满天飞;二是使一些职工发生误解,认为“工伤休多久都照发工资”;休息不劳动也照领工资;别人有的我一分也不能少;不仅“工资照发”,还要“工资照长”等等,混淆了劳动工资与保险津贴的区别,有的职工休着工伤假,还不断地上访要求长工资。研究改革方案时,多数同志认为现在一般职工月收入四五百元不算多,对工伤职工治疗期间暂不扣工资为好。于是就把名词改为“工伤津贴”,并规定领取津贴的工伤医疗期,同时对收入高的加以必要限制。 3.伤残待遇:规定全残丧失劳动能力实行退休制度,发80%标准工资,生活不能自理的发90%,患Ⅱ、Ⅲ期矽肺病的享受最高档。全残待遇分为两级,标准是适当的,但等级划分过粗,特别是对于大部分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没有相应待遇,规定由单位包就业、保工资。研究改革方案时,普遍认为工残职工由企业包起来影响劳动制度改革,有些全残职工也不愿意退休离开企业。解决的办法是,按照评残等级合理确定伤残待遇的不同标准,工伤保险要建立健全康复事业,就业方面要配套实行伤残再就业政策。但是,解决好这个问题难度很大,需要多方面的配套政策。 4.遗属抚恤待遇:规定丧葬费为企业平均工资3个月,供养直系亲属1~3人的抚恤金,分别为标准工资的25%、40%和50%。从计发标准看不算低,但因工资基数低而实得待遇少,又没有基本保障标准和调整机制,所以遗属生活困难。问题还在于没有规定一次性补助,让企业自行解决。凡是因工死亡,每个家庭都很悲痛很困难,都需要一笔大额补助,没有基本统一的标准就往往出现讨价还价的混乱局面。研究改革方案时,大家一致认为应该着力解决好这个问题,规定统一的适当标准就会大大减少“闲工伤”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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