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规定了劳动仲裁的使用范围,具体如下: 1、因 确认劳动关系 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 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