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承德公积金二手房贷款办理材料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和复印件2份); 2、转让后的房屋契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转让房屋评估书(原件1份); 4、首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5、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份); 6、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7、结婚证、未婚(包括离异)的由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未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份); 8、工作在五县(市)的借款申请人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一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证明原件; 9、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以上材料1-7项需各增加复印件一份及提供单位收入证明原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