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期间,虚拟证据的篡改或捏造可能会对案件的审理造成负面影响。律师应当在会见期间采取一些措施来防范虚拟证据被篡改或捏造。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抄录审查、鉴定、检验、复制、翻译、提取电子数据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案件中,有权查阅、抄录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证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保存网络日志,保留用户信息、网络日志等相关记录数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网络安全保障相关工作。 律师可以通过查阅、抄录、复制等方法获取相关证据,并保存证据的原件或副本。律师也可以要求相关部门保存相关记录数据,以便在需要时进行提取和鉴定。律师还可以采用加密或数字签名等技术手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范证据被篡改或捏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