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律师会见期间,被告人和律师可以使用的证据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书证是指书面证据,如合同、信函、账单等。物证是指物体本身或与案件相关的物品,如毒品、凶器等。证人证言是指目击或知情人的口供证言,其证言应当真实、合法、相关、可信。鉴定意见是指专门机构或人员对案件事实的科学鉴定结论,如DNA鉴定、文书鉴定等。视听资料是指监控视频等相关视频、音频资料,电子数据是指短信、微信、邮件等电子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和被告人在会见期间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保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第二款:律师会见时,可以使用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一条: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有权要求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出具法律意见,并要求作出调查取证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