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没有财产只有债务怎么进行婚前债务公证? |
释义 | 法律分析: 婚前没有财产只有债务需要进行婚前债务公证如下: 1、夫妻一方婚前所欠的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前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结婚后自然不能向配偶主张权利; 因此,一般来说,婚前债务只能由还款人偿还; 2、如果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有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且婚前债务中的资金和财产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物质生活条件,则婚前一方欠下的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时,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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