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泰安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有哪些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六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行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实行资质核准。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核发统一格式的备案证明(证书样式另发);符合《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相应等级标准的,在备案证明中予以标注。 二、泰安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的办理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或备案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3、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三、泰安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办理的流程 1、受理,受理并初步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所提交的备案资料 2、审核并发证,审核备案资料并发放备案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