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是怎样的 |
释义 |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为了加强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管理,规范商标使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三条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许可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第四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第五条向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的,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许可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六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二)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三)许可使用期限; (四)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五)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六)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第七条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书件: (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 (三)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人用药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主要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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