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妻子私自卖掉夫妻共有的房屋,但第三方善意购买并登记产权是合法的。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卖掉共有房产,但第三方善意购买且支付合理对价,则法院不会支持另一方的要求。但如果夫妻一方私自处置共有房产造成另一方损失,则法院应支持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妻子私自转卖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的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但第三人善意购买并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导致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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