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扣留机动车的时间限制是多久? |
释义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事故责任认定书没出来车可以提出来吗 不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五日内可以领车回来的。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交通事故车险索赔程序 1、当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条款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公道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刻向交通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治理部分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 2、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应派人到保险公司理赔部分领取《机动车辆保险脱险通知单》具体填写各项内容,并签章。 3、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条款中列明的交通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毁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公司检修、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用度,否则保险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或者拒绝赔偿。 4、提出索赔,提供单证。索赔所需的详细单证有:保险单、事故主证实、事故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用度单据。 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三、交通肇事后交警有权扣留车辆吗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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