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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是否应该将恶意磋商视为缔约过失责任?
释义
    该内容讲述了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存在两方恶意磋商,导致一方或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恶意磋商的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恶意磋商属于不道德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不过法院很难认定,关键是证据问题。恶意磋商构成恶意磋商有的要件包括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损失。
    法律分析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存在两方恶意磋商,导致一方或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恶意磋商的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此外,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如下:
    1、必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
    2、缔约相对人遭受损失义务,这种损失表现为缔约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造成的损失;
    3、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一方违反了当事人为缔约而相互解除磋商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以及保护等义务;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缔约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所造成的;
    5、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有过错。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如下:
    1、责任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为缔约而进行接触磋商的当事人之间,双方在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活动中,产生了一定的信赖关系。而侵权责任的发生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侵权人与受害人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才会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所以,侵权责任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所要求的前提与基础;
    2、违反的义务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例如通知、保密等义务而产生,这些先合同义务独立于合同之外。而侵权责任则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
    3、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缔约人一方主观上有过失为成立要件,而某些侵权责任,不以过失为要件。
    总之,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恶意磋商属于不道德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不过法院很难认定,关键是证据问题。恶意磋商构成恶意磋商有的要件包括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损失。
    结语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存在两方恶意磋商,导致一方或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那么恶意磋商的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时,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恶意磋商属于不道德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不过,恶意磋商构成恶意磋商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如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等,同时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和其他合理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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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3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