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律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包括有: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一、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通常指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具体情形有: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 二、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为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约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缔结过程中的信赖利益,而违约责任则是合同成立后的期待利益。缔约过失发生的情形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违约责任发生的情形如,合同成立后,一方不继续履行义务,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开发商逾期多久交房可以退房 开发商被购房者催促交房,并且在被催告后三个月内还是没交房的,那么购房者就可以要求退房。若购房者没有去催告的,就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房屋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延期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还是没交房的,当事人就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