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恶意磋商是指借谈判之名,却无意与对方签订合同,目的是损害对方利益。行为人必须具备两个因素:无谈判意图和有损害对方意图。恶意是构成缔约过失最核心的要素。应对造成损失的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恶意磋商指的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图,而只是以谈判为借口,旨在损害对方的利益。在此,恶意是指行为人有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即行为人没有真正的谈判意图,同时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违约行为的核心要素。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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