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生育保健服务证是指凭借计划生育保健服务证可以享受孕前优生检测和孕期跟踪服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凭《生育保健服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凭《生育保健服务证》享受婚育知识咨询、孕情查询等生殖保健服务。办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1)填写完整的《生殖保健服务证登记表》; (2)夫妻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明、结婚证; (3)夫妻近期免冠2寸合影照片2张; (4)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或卫生部门出具的女方孕育情况检查证明; 夫妻双方户籍在外省的,还应提供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衍生问题: 生育保健服务证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育龄夫妻符合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生育登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条例再生育条件的,按下列审批权限核准发给《生育保健服务证》: (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