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职工人数为1000-15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一般应为10%左右; 2、超过1500人的企业可适当缩小比例; 3、不足1000人的企业可适当增加比例; 4、100人以下的企业一般实行,职工工作地点分散或连续作业,不便于召开职工大会的,也可以实行; 5、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职工代表不得少于30人; 6、其中一线职工应占职工代表人数总数的50%以上; 7、中层以上行政领导人员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8、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其在企业职工整体结构中的比例相适应。 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