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承房产产权的问题,是以死者没有遗嘱为前提的,必要条件是直系亲属才能有权利分享继承权。所以,在继承产权之前一定要先确定可同时享有该物业产权的人数,并提供有效的证明。先要去办理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被 继承人死亡 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 法定继承人 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 继承权公证 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 公证过的遗嘱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也就是继承人所继承房屋经过专业部门评估后的评估价值的来收取办理完继承权的公证,就可以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的格式)、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以前购房时候的契税完税证和契税完税贴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到房地产中心进行房地产继承的登记了。 因为继承房产涉及到了税收的问题,房地产中心要求继承人必须到被认可的专业 房地产评估 机构进行房产价值的评估。评估费的收取,国家有专门的标准,使用的差额定率累进来计费。这和 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候采用的累进税率原理很类似,也就是按照房地产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收费,各档收费额累计之和为收费总额。办理继承登记的时候,还需要缴纳一些费用。包括登记费、权证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百分比的合同印花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