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出资违约责任。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5.执行合伙事务中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赔偿责任。6.擅自处理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7.入伙的民事责任。8.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9.拒绝承担合伙人内部求偿权的民事责任。10.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11.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的民事责任。12.清算人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