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老人再婚约定互不扶养无效。男女双方结婚时,可以对双方的婚后财产的所有关系以及家务负担等事宜作出约定,但作出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否则即为无效。夫妻之间具有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扶养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一、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方式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笔者认为,该规定将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方式仅仅限定在给付扶养费,将夫妻间的义务履行完全金钱化,似有不妥。 婚内扶养义务是基于双方的夫妻关系而存在的,如果仅仅以金钱方式来履行这一义务,其夫妻关系等于名存实亡。一方如果出现生活困难等情形,而另一方有扶养能力时,则完全可以通过夫妻间离婚后进行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权债务承担等方式获得金钱上的补偿。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精神在于促进双方更好地履行夫妻义务,不使婚姻关系轻易破裂。因此,笔者认为,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方式不应当仅仅限于给付扶养费,还可以是一方要求另一方进行生活上的照顾、陪护等精神慰藉。因为从精神上给予对方慰藉,本身就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必然产物,这不仅符合立法本意,也符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