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真派遣假外包受法律保护吗 |
释义 | 1、受法律保护的,同样适用劳动派遣暂行规定以及劳动合同法。首先,用人单位应明晰“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其他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动者派出单位系“用人单位”,劳动者接收单位系“用工单位”,劳动者由用工单位实际管理。这与“劳务外包”中的由劳务单位自行管理劳动者是不同的。2、其次,在“劳务外包”关系中,要尽量避免对承包单位派遣的劳动者的直接管理。虽然现对“假外包、真派遣”的形式、概念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但对从事该业务的承包单位劳动者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因此,在“劳务外包”关系中,应注意避免对承包单位派遣的劳动者的直接管理,包括考勤、评估、工作成果的认定等等,更要避免直接向该等劳动者支付人工费,以避免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3、再次,如因对外包服务或产品质量控制的客观需要,而需介入到外包服务或产品生产过程,要注意此种介入实质是承包单位将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权部分让渡给了发包单位。因此,在该情况下,应注意通过协议将这种让渡作出一定程度的限制,如仅为临时的、辅助性质的管理。否则,同样存在被认定为系“假外包、真派遣”。如何操作才能避免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在进行服务外包尤其是驻场服务的服务外包过程中,真正的服务外包单位或承包单位,应该尽量规避用工风险,规范服务外包用工操作,特别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签订服务协议时的注意事项第一,服务外包单位与业务承包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时,协议名称上必须说明是服务外包协议,避免采用人才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等表述。第二、协议中明确标的以及结算方式,服务外包协议需要标的为“事”,劳务派遣协议标的“人”。第三,协议中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主体。服务外包协议可以要求承包单位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规章制度,但是要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安排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可以约定对劳务派遣工享有直接的管理权。2、管理方式设计时的注意事项在服务外包用工管理中,业务承包单位提供员工完成服务外包单位发包的工作,并且对劳动者拥有管理权。业务发包单位对于业务承包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进行直接的管理。3、薪酬管理中的注意事项服务外包涉及的费用即服务费。服务费一般是根据工作量以及工作成果来结算的,由业务发包单位直接交付给业务承包单位而非业务承包单位的工作人员,业务承包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则由业务承包单位承担。4、纪律管理中的注意事项在服务外包业务中,对于劳务人员进行直接管理的单位为业务承包单位,而业务发包单位切记不可与劳务人员签订类似的纪律管理规定。风险提示:不过劳务派遣和服务外包存在的差异也是较为明显的:1、二者的本质不同;2、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3、二者的合同标的不同;4、二者对生产过程的管理或干预不同;5、二者费用的计算与支付不同。假外包真派遣,违反派遣的“三性”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什么责任?劳务派遣需要符合“三性”即临时性、辅助性、代替性岗位,用人单位违反岗位的“三性”限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外包服务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视为劳务派遣,适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该内容由 何丽霞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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