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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房子增值部分
释义
    房屋增值部分,如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房屋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是应当进行分割的,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处理。如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升值的,则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用进行分割。
    一、婚后自己婚前财产购房付首付夫妻还贷房子怎么分
    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有权分割。
    (一)房产证上只登记一方名字,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首付部分按个人财产处理;
    房屋共同还贷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如果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房产;
    如果协商不成,则判给房屋登记方,对于没有获得房产的一方,是需要根据共同还贷数额以及房屋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二)房产证上登记双方名字,房屋算是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分割房产,
    所以,在婚后,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贷款买的房子,首付部分属于个人财产,而共同还贷部分,则属于夫妻共有,双方都有权分割。
    二、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怎么分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2、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因此,这套房屋应属产证登记人即你丈夫所有,你可要求返还自己清偿贷款的部分。
    三、离婚协议婚前财产还用写吗
    婚前财产在协议离婚时不需要写入离婚协议书,因为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涉及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只能处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分割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需要写入离婚协议。如果想要分割一方的财产,那么必须证明该婚前财产发生夫妻共同财产的混同或者婚后有参与该财产的清偿行为等,否则一方的婚前财产不需写在离婚协议中。
    所谓参与过财产的清偿行为,在实践中常见的有一方在婚前购置房屋,但是仅支付首付款,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用工资或者公积金偿还房屋贷款,那么虽然该房屋看起来是一方婚前购置的财产,但是因为婚后有清偿贷款的行为,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约定分割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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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0:12:46